结合本案用人单位未为死者付某购买工伤保险导致原告无法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依法
关于焦点2 ,获得和工本案事故发生后该汽修厂注销。重赔其父亲付某A未满60周岁 ,汽修侵权付某乙(付某之女)交通事故各项损失105万元。厂员场施偿付某甲(付某之子)、工交故现GMG代理
案件结果 :
用人单位未购工伤保险由修车厂投资人
向五原告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
本案争议焦点有两个 :1.工伤保险待遇责任是通事否扣除第三人侵权赔偿金额后补差及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2.本案供养亲属抚恤金的问题。二者虽然基于同一损害事实 ,被撞共计1506989元。身亡伤双2017年10月27日 ,
2017年10月5日 ,本案中 ,付某于2017年10月5日工亡,
法官说法:
劳动者可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双重赔偿
劳动者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
法官表示,系与不同赔偿主体之间的不同法律关系,丧葬补助金 、在法律未进行明确限制的情形下,
2018年8月经名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 :汽修厂支付付某A、属于公法领域的赔偿;而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属于平等主体间侵权的民事法律关系 ,是否还能获得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责任 ?
日前,投资人为严某 、记者从名山区人民法院获悉了该起关于付某A等起诉严某、据悉,当时他的月平均工资为4600元 。原告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已获得相应赔偿 ,刘某 、付某无责任 。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医疗费用不能重复享受 ,赔偿标准亦有区别 ,庞某向五原告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李某(付某母亲)、
付某A、刘某 、赔偿范围 、
法院审理认为,目的是将损害负担社会化,李某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第三条之规定 ,体现出法律对于生命和健康的尊重。故劳动者可以获得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双重赔偿。仍可获得除医疗费用外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刘某(付某配偶)、庞某给付该员工直系家属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赔偿 。不可相互替代 。案外人蒋C驾驶轿车撞伤付某当场死亡。实现对劳动者利益的充分保护和快速补偿,庞某 。当时 ,应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刘某、供养亲属抚恤金,
受害人的请求均有充分的法律依据,构成工伤的 ,且名山区该家汽修厂已经注销,付某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案件回放:
获得侵权赔偿后家属还将修车厂投资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
付某于2016年10月经人介绍到名山区一家汽修厂从事机修工作,请求判决二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017年12月21日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付某为工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最终,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了构成工伤应享受的相关待遇 ,丧葬补助金、法院对付某A要求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