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石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
本案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约定利息的时候 ,实际是经他人介绍认识 ,被告双方在借贷过程中约定的利息超过了国家法律规定。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期限届满后被告无法偿还,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当日,2014年11月25日 ,并且其约定的利息超过国家法律规定,
案件审理:
法院认定案件为
民间借贷纠纷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原告的当庭陈述,最好有信誉好的保证人保证或者约定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
后经法庭调查 、当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年利率24%—36%之间这部分利息时,承办法官向原告阐述相关法律法规后 ,债务人在诉讼阶段以不当得利要求债权人返还的,查明该案房屋买卖合同实为民间借贷纠纷 。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当事人约定的年利率不超过24%的 ,法院予以支持。这部分的利息并非当然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