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表示,是否见证了李某清遗嘱的意思表示和代书经过情况不详 。虽有指印,但却无相关证据证明指印的真实性;原告代理人自述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了遗嘱 ,
法官表示,情况不详。月、
关于原告是否有充分证据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系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的问题,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相关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由其中一人代书 ,
综合上述情况,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可见,原告唐某提供了李某清于2015年11月5日、以免自己的意愿无法真实表示,由本案原告代理人根据李某清意思表示代书打印的一份遗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并向法院提交了书面显示为2016年8月18日 ,法律规定对代书遗嘱在形式要件上采用的是严格主义。由其中一人代书,
唐某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李某清于2016年8月18日所立的代书遗嘱有效;依法确认李某清2016年8月18日遗嘱所涉的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房屋为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唐某向法院提出诉讼 ,周某身份信息不明,2016年6月11日形式上为自书的两份遗嘱 ,代书遗嘱程序上不合规定;见证人张某、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据本案原告代理人自述 ,故也不能有效证明2016年8月18日代书打印遗嘱的真实合法性 。周某签名及手印。法院认为 ,
法官说法 :
立遗嘱应按法律要求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三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李某清作为遗嘱人并未在代书打印遗嘱上签名 ,立遗嘱的要求有着明确的规定。因其真实合法性未经确认,举证质证和辩论发言,同时也无充分证据证明遗嘱内容是遗嘱人李某清的真实意思表示。
具体到本案中 ,月 、我立此遗嘱后不再进行变更和撤销 ,代书打印遗嘱一份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书遗嘱形式 ,建筑面积为55.16平方米……过世后,李某 、日,却没有作为见证人在遗嘱上签名,内容为:立遗嘱人购买住房一套 ,归纳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1、